中新網杭州1月18日電 (記者 趙小燕)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18日在第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表示,浙江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已增加到了36家,數量居全國第一。而據瞭解,自2011年以來,浙江省各級法院共審結各類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(含外商獨資企業案件)9118件,解決爭議標的金額達180.84億元人民幣。
  浙江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,外向型經濟發達。近年來,浙江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的總量增長迅速,貿易和投資領域的商事糾紛也相應增多。因此,浙江全省法院以實施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審判精品戰略為抓手,依照中國法律和相關國際公約、國際商業慣例的規定處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糾紛案件。
  此前,浙江高院已公佈了十大涉外涉港台商事典型案件。
  2010年11月,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出支付令,債務人陳某應向債權人某公司支付新臺幣23137446元及相應利息。後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臺灣地區企業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威鴻公司),但陳某在當地已無財產。後威鴻公司發現陳某在浙江省嘉興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,遂於2012年10月向嘉興中院申請認可該支付令的法律效力。
  嘉興中院經審查認為,該支付令不存在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不予認可的情形,故依法裁定對支付令效力予以認可。據瞭解,該案系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支付令的案件。
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曉鳴指出,在參與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中,當事人要強化契約意識、誠信意識,註意防範各類風險。如合同訂立中的主體不明、內容不確定的風險;貨物銷售中的知識產權保護、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、質量檢驗、技術性壁壘的風險;貨物運輸中的FOB條款、貨損貨差、遲延交付、無單放貨、物權控制的風險;貿易結算中的支付方式、匯率變動的風險;糾紛解決中的域外仲裁、法律適用、域外執行的風險等等。(完)  (原標題:浙江法院三年審結9118件涉外港澳台商事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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